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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信府征〔2020〕3号)
信府征〔2020〕3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0〕6号文批准我市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钱排镇钱新村中塘村民小组,西垌村九垌田、书房、西垌头、竹根底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中塘经济合作社,西垌村九垌田、书房、西垌头、竹根底经济合作社,总面积5.3528公顷(其中耕地0.5539公顷、园地4.2726公顷、林地0.43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2公顷)。(征地面积详见征地补偿汇总表)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信宜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信府〔2016〕41号),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旱地65.00万元/公顷,园地50.00万元/公顷,林地22.6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9.15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征地补偿详见征地补偿汇总表)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集体留用地不计征地补偿款;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四)对以上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和钱排镇人民政府、有关村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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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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