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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放
李婷与吴桂于1993年6月结婚,婚内生育有一女吴文雅。2007年11月,李婷与吴桂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婷抚养,同时,吴桂及其父亲吴明强与李婷签订协议,同意将吴明强名下的一套位于信宜市区的单位房改房给李婷及女儿吴文雅永久使用,双方不能将该房屋转让、抵押,签订协议时有一名证人在场且证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2007年12月,陈梦与吴桂登记结婚。吴明强及其妻子相继于2008年、2011年去世,吴桂认为其继承所得涉案房屋,并承诺将该房屋赠与陈梦,陈梦办理手续后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现陈梦认为涉案房屋原属于吴桂的父亲吴明强,签订协议时吴桂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无权处分其父亲的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婷腾退涉案房屋,返还房屋给陈梦。
02
法官说法
有权占有人可以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一般为所有权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享有的独立权利。
当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时,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合法占有的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
文字:池榕 方苑如
编辑:梁奈
初审:何康源
终审:朱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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