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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严,主动投案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使该案最终得到妥善执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信宜人阿贸在福建省厦门市从事安装冰箱货架工作,承租了阿乐所有的一间房屋用作店铺经营,双方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因人手不足,阿贸雇请了表弟阿坚和另外一名工人。阿贸经营的店铺内一侧有一个横向约2米高的铁架,阿贸与阿坚等三人各自把床放置在铁架下方,阿坚的床铺在中间。 2016年12月某日晚上9时许,阿贸与阿坚在店面内,阿坚正坐在自己的床上玩手机,铁架突然坠落,致阿坚受伤。事发后,阿贸打电话通知屋主阿乐,阿乐赶到现场后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前来抢救,并报警,阿坚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阿坚的双脚骨折瘫痪,下肢全瘫。经鉴定,阿坚构成二级伤残。在阿坚住院期间,阿贸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之后,阿坚数次要求阿贸、阿乐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阿坚将阿贸、阿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房屋出租前,没有对屋内设施进行细致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阿贸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屋内的设施、物品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其明知铁架的支柱脚没有与地面固定,且铁架上放置有木板、木条等重物,却没有对铁架进行维修或要求屋主把铁架搬出房屋后再居住,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原告阿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铁架会随时脱落,仍旧把自己的床铺安置在铁架下方,导致自己受伤致残,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阿贸、阿乐应分别承担50%、30%的事故责任,原告阿坚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为宜。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111533.56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贸赔偿原告535766.78元(1111533.56元50%-20000元);被告阿乐赔偿原告333460.07元(1111533.56元3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阿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阿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阿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阿乐在法官的多次催促下,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还多次恶意躲避执行,情节严重。之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阿乐进行网上通缉。阿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并与申请人阿坚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来源:信宜市融媒体中心 文章来源:信宜玉都时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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